黄冈鲁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 (环保部令38号) 等文件要求,公司已于2021年1月启动了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成立了清洁生产审核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并确定了职责和义务。审核旨在通过对公司基础资料和现场、生产现状进行调研和分析,提出和实施一批清洁生产方案, 进一步提升, 司的整体清洁生产水平。审核工作计划于2021年12月结束。现将公司清洁生产审校进展情况向社公进行公示,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指导。
黄冈鲁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注册资本4893.72万元,是一家主要从事医药中间体及原料药的医药化工企业,注册地址为龙感湖工业园医药化工小区。根据龙感湖工业园管委会的意见,龙感湖工业园内的医药化工企业均需搬迁,结合公司总体战略部署,黄冈鲁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决定投资50000万元将原有厂区搬迁至湖北黄州火车站经济开发区建设奥美沙坦等原料药及中间体生产线项目,黄冈鲁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搬迁后新厂区已投产DMDO 200t/a(自用150t/a、对外销售50t/a)、DMDO-Cl 150t/a(自用30t/a、对外销售120t/a)、奥美沙坦中间体150t/a(自用50t/a、对外销售100t/a)、米拉贝隆(EDC•HCl)150t/a。
鲁班药业消耗的能源为电、蒸汽。全厂供电来自于黄州火车站经济开发区市政供电管网,蒸汽来自园区集中供热,鲁班药业近一年能源消耗情况见表1。
鲁班药业废水中COD、SS、NH3-N、BOD5执行黄州火车站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动植物油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要求。一、废水
二、废气
鲁班药业废气主要包括工艺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等。生产车间六综合尾气中的光气、二氯乙烷等挥发性有机物及氯化氢、粉尘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表1中限值要求,二硫化碳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排放标准要求;生产车间五综合尾气中的甲苯、甲醇、二氯甲烷等挥发性有机物及氯化氢、二氧化硫、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表1中限值要求;生产车间六硫酸雾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污水处理站废气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表1中限值要求;食堂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相关标准要求。项目无组织废气:厂界氨、硫化氢、二硫化碳、臭气浓度分别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氯化氢、硫酸雾、甲苯、光气、甲醇、挥发性有机物分别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表4中限值要求。根据鲁班药业委托监测的监测数据显示,鲁班药业废气排放能够满足排放标准要求。
三、厂界噪声
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限值为:昼间≤65dB(A),夜间≤55dB(A)。根据鲁班药业委托监测的监测数据显示,鲁班药业厂界噪声能够满足排放标准要求。